山委组函〔2016〕49号
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
关于转发党费收缴工作“三个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委,县直各党(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领会党费收缴工作“三个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党员按月、足额、自觉缴纳党费。每月要对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附件:1.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的规定(中
组发[2008]3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
问题的问答
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
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
2016年7月29日